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新华网》,10月28日)
实名举报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保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准确性,但同时也增加了举报者信息泄露、遭被举报人报复的风险。因为举报意味着以个人的权利对抗掌握权力的个人,所以为了自保,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很多人在举报时心有顾忌,不敢报上名过来,特别是实名举报时总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这样的“胆怯”源自现实的考虑,举报者担心自己可能成为制度漏洞或官场潜规则的牺牲品,那时实名举报岂不等同于自投罗网。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制度保障,通过制度来为实名举报撑腰,让更多隐藏的腐败官员落入法网。
要坚持回避原则。不能将举报信息直接转交给被举报人,即使要核查,也要明确调查的主体,不能以转交和自查的方式了事。如果还是将查处界定为“自扫门前雪”,则举报者被打击报复就实属必然。
要坚持保护原则。官员需要保护,实名举报者也需要保护,应该从一开始就保证举报者不被打击报复,而不是在被打击报复后才去纠正,更不能放任打击报复而置之不理。
要坚持一查到底的原则。如果实名举报只是打掉了苍蝇而没有打死老虎,则实名举报者可能还照样有疑虑,担心日后被老虎一点点咬死或吓死。
只有对实名举报腐败的举报人实施保护,树立政府良好形象,赢得群众信任,才能激发民众实名举报的动力,更有力地进行反腐。(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