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也不能冤枉好人

时间:2014-10-29 08:50:39 中国香港资讯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强调,举报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新华网》,10月28日)

  虽然当前反腐形势是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既要打苍蝇,又要打老虎”,但是也绝对不能让好人受冤。通过实名举报可以保证举报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准确性,不过也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好人。因此,对实名举报的材料要注重甄别,防止人为的将清水搅混,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

  对于举报中受到诬告的,要及时为其平反,这不仅不会影响公民依法举报的积极性,而且保护了领导干部大胆改革、勇于探索的积极性。如果不分清红皂白,不宽容领导干部改革中的错误,就会形成“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不正常现象,就会直接挫伤各级领导干部投身改革开放的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势必影响到党的改革开放大业。

  对于每一个实名举报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专门机关依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不能单纯凭着举报内容就作为办案证据,另一方面一定要经过审慎、周密地调查,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必须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作为衡量犯罪的依据和准绳,绝不放过一个贪污腐败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腐败就像一个雪球,它一旦滚动起来将越滚越大,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更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正确路线,保证党的反腐斗争不偏离正确的方向,让实名举报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文/李莫愁)

编辑: 汪朝义 来源:中国香港资讯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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