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官的“绝对权力”,才是纠治村官违纪违法的治本之策。(《新华网》,11月5日)
权为民所用,这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权力本质认识的高度自觉和对权力行使目标的鲜明态度,对中国社会政治权力的健康运行具有极其重大的示范与规范意义,也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回避,部分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警觉的现象,口头上讲“权为民所用”,实际中却是“权为己所用”。诚然,这只是少数人、少数地方的个别现象,但也凸显出反腐的一个大缺口。
制度反腐是治本之道,因此我党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让反腐真正进入法治轨道。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正当性。在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要求反腐败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稳定性。无论反腐败的形势多么严峻,反腐败的需要多么迫切,运动式反腐败都是大忌。在法治轨道上的反腐败就是以法律的稳定性,克服政策反腐败的随意性,以法律的稳定性,克服因人们注意力的转移而导致的反腐败的弹性。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持续性。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这里讲的就是反腐败的持续性。只有让反腐败进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保证反腐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保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做到真正预防腐败。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可以让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