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但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农村“三资”的管理不规范、不完善,渐成基层腐败频发区域。(《新华网》,10月28日)
“良医治未病”,毫无疑问,从源头上防治“村官”腐败问题最为有效。其中关键在于,需要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符合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村官”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建设。要真正发挥村民大会最高决策的权力,实现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固定化;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加强监督制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全面落实村务、财务向群众公布。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村民大会决定聘用有相关资格的财务人员,并定期组织进行培训,实现财务人员的专业化和专职化。要实行帐、钱、物分开管理,资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合法凭证,手续要齐备。要规范财务管理,数额较大的由集体讨论决定。要加强现金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加强上级党政机关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监督。乡镇党政机关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加强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指导。通过对村干部实行目标考核制、离任审计制,使他们能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注意通过村务公开、检查、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村党支部及村委会成员拒不公开村务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基层组织成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
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要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解决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管辖权的冲突和司法缺位问题,有效形成合力。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把维护农村稳定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