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同安城管西柯中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处违法建设开展执法行动。8时50分,执法人员来到违建现场,现场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建设四周卷闸门锁闭,无法进入现场。
当执法人员准备寻找入口进入违建现场时,柯某的妻子骑摩托车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劝说其开门,配合执法工作,遭其拒绝。(12月27日,搜狐新闻)
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硕鼠都一一被惩治。然而,在一个个腐败案件审理判决之中,笔者发现向官员行贿的企业或个人却鲜有重罚,甚至会豁免责罚。就如间接“推到”刘铁男的富商宋作文,非但“毫发未损”,反而仍然“春风得意”。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贪腐官员固然可恶,但若没有“前仆后继”行贿者的物质诱惑,官员也不会如此轻易被“推到”。行贿与受贿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是相生相连的。法院判处姚劲松受贿罪,是因其收受了周某的50万元“感谢费”。显然,姚劲松是这笔贿赂的客体,相对应地,周某则是这一贿赂的主体,行贿的犯罪事实已经形成,不能因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豁免。
行贿泛滥,其来有自。一方面,因受贿者收取巨额利益,社会大众更倾向于关注与抨击“拿钱”的官员,反而忽视了“给钱”商人的行贿执行;另一方面,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检方与警方为取得受贿证据,对一些转为污点证人的行贿者放弃追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导致对行贿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
这说明对于行贿行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缺乏规范。若不对行贿行为的定罪与惩处进行细化,必然会姑息行贿者,甚至给商人以“行贿不犯法”的错觉。以致今后商人遇到“麻烦事”,就拿财物去诱惑官员,反正不管收不收,有“麻烦”的是官员,自己不会有事。如此“高盈利低风险”的行贿活动,定会污染“为官”氛围,让腐败更加“疯狂”。
反腐倡廉、遏制腐败“疯狂”,增加行贿行为的风险是顺理成章的药方。一方面,完善立法,让行贿罪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在增加行贿行为的风险;另一方面,尝试建立行贿档案,对于曾经向官员行贿的企业,在一切政府招标等相关招商活动中,一律将其屏蔽,降低其盈利空间。让行贿者“不敢送、不想送、也送不了”。(文/蜀道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