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香港法制新闻
事件回顾:2012年2月黑龙江哈尔滨警方抓捕一名韩朝辉的吸毒人员时候,在其身上找到一份租房合同和一把钥匙,遂依法对该租住哈尔滨宾县水保新区A栋1单元403室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房子是由金英光租住并在房内搜出冰毒680多克和改装转轮手枪一支,警方随即逮捕金英光,经由哈尔滨中院审理,判处金英光无期徒刑。
然而纵观此案会发现存在很多疑点,令人狐疑,非常值得推敲。
一、 搜出毒品枪支的房间众多的人员(韩朝辉、韩朝辉弟弟刘荣鹏、房主及其家人)拥有钥匙,并没有直接证据指向非法物品是金英光个人拥有,而毒品和枪支上面也并没有查出金英光的指纹,这说明金英光没有打开也没有触碰过毒品枪支,怎么可以草率认定是金英光所为?
二、 金英光是鲜族人,不认识汉字,在警局要求聘请翻译却遭到警方拒绝,其口供共有三种,有说非法物品是韩朝辉的,有说是李勇的,还有声称是捡到的。矛盾百出,而且警方很奇怪的不能提供录制口供时候的录像。则其提供口供时候的状态及没有翻译情况下的沟通是否正确都十分可疑, 口供真实性有待考究。
三、 案件当中真正能够证实金英光毒品来源的唯一证人应该是,所谓的金英光的上线李勇,可此人并有归案,连是否真实存在都是疑问,而韩朝辉吸食的毒品也不能认定就是房间里的毒品。那么金英光既没上线 也没下线,仅仅利用其前后矛盾的口供就草率定案,量刑如此之重,也令人费解。
四、 一审二审在裁定中都认定,如果毒品和枪支是捡到的也不影响对其定罪。捡来的毒品就一定构成犯罪吗?在当事人今天捡到,明天要上交还未来得及上交的情况下,怎么能说是捡到的就一定构成犯罪呢?如果那样,今后何人还敢协助司法机关办案,何人捡到东西还敢上交。这样的错误前提怎么能引出正确的结果来。
五、 本案的四个证人(樊晓虹,刘荣鹏,韩朝辉,金英花)证词都只说明自己与毒品和枪支无关,证词真假不得而知,并没有事实证据证明非法物品归金英光所有, 不应该单方面采信。
六、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诉,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则此案就是典型的只是靠金英光个人模糊矛盾的口供就落案定罪的,并没有任何其他的人证和物证,判决过于草率。
编者按:这几年,中国司法已经逐步走向公正严明,法度严谨的司法环境。 此案没有充分证据确实的证实金英光非法持有毒品和枪支,全凭金英光在没有翻译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前后矛盾的证词就认定其犯罪,显然适用类罪定罪,主观定罪,这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完全背道而驰,希望当地司法机构能够严格把关,不枉不纵。创建一个口碑良好的司法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秦川 2014年11月15日